产学研合作

打造中国高端电子材料研发创新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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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本联盟的全称是“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技术创新联盟”简称“联盟”,英文名称:The Advanced Electronic Materials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The China Great Bay Area,简称:AEMtia for CGBA。


第二条 指导单位:中国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三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由我国从事先进电子新材料产业及应用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机构等,按照平等、合作、互惠等原则,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创新组织。


第四条 联盟宗旨和目的:遵循“平等合作、共赢发展”的宗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技术创新联盟,目的为整合、协调上下游产业资源,汇聚全球顶尖人才,构建学术-产业的桥梁,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实现高端电子材料突破,服务我国集成电路产业。


第五条 组织管理: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接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单位组成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技术创新联盟理事会。

(附件发起单位名单)


第七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八条 联盟组织职能: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产业的支持政策建议和支持力度;建立不同应用方向产业链发展的协调机制,推进产业链衔接、互动和协调发展;

(二)依托于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筹),组织成员申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科技研发、产业化、应用推广等各类项目;

(三)以产业化为导向,依托于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筹),组织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合作共同成立研发中心,组织产学研合作团队,建立体制机制创新的国际化、开放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联合开展技术合作,促进行业创新资源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争取突破关键性先进电子材料;

(四)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研发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产业整体竞争力;

(五)推动建立电子材料产业智库,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为成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标准、政策、市场等信息;

(六)搭建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电子材料产业信息服务交流平台,建设网站、创办出版物、组织行业进行国内外会议展览活动;

(七)依托于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筹)建设电子材料主题馆,通过线下实体展馆和线上大数据库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先进电子材料企业、先进电子材料产业园、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务;

(八)推动联盟专利池建立,在成员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或专利技术优先许可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探索专利运营新模式;

(九)联合培养人才,为产业持续创新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协助开拓国内外销售渠道,建立自主品牌,建设专业化市场服务网络;

(十一)疏通业界资金渠道,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十二)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本联盟组织形式:

(一)本联盟是一种企业间结成的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的产业链模式,在中国先进电子材料领域能形成较大的合力和影响力。

(二)本联盟将依托从事先进电子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整合先进电子材料与产业应用链上的相关研发、生产、应用等资源。


第十条  联盟的组织构成

联盟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组成,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计划调整(终止)事项;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召开时,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其职权和责任是:

(一)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

(四) 召开成员大会;

(五) 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批准联盟的相关工作规则;

(七) 批准联盟内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

(八)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九) 审查、批准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十) 审查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每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换届时,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职权和责任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

(四)负责联盟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以及各项工作的推进。


第十三条 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管理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要负责协调办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南山区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联盟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任命副秘书长;

(四)决定秘书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由行业资深的技术、产业应用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电子化工新材料产业项目的技术、行业发展方向与应用研究给予咨询、指导和支持。专家委员会暂由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下的技术委员会兼任。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本行业发展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审议批准联盟发展目标、中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具有参加本联盟组织的产业链合作项目及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四)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五)办理联盟委托的事项。


第五章 成员加盟和退出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仵: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先进电子材料及下游应用产业的研究、生产和应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加盟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三)联盟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签署相关协议;

(五)成为联盟成员。


第二十条 退出程序:

(一) 联盟成员有权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退盟申请,退出联盟。二年不交纳会费,自动终止联盟成员资格。

(二) 违反联盟章程,经批评无效,终止联盟成员资格。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成立初期暂不收取会费,理事长单位提供早期的活动经费;

(二)捐赠;

(三)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费;

(四)承担政府项目的相关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来源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使用原则

(一)本联盟经费必须遵照国家的财务制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二)本联盟换届或更换秘书处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审查和理事会委托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三)联盟财务工作由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筹)依托单位代管,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联盟会费全部用于联盟相关工作的开支;本联盟对经费使用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

本联盟的资产,按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用于联盟相关业务工作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制(修)订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联盟章程修改: 联盟章程修改须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六条 解散:联盟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清算:联盟终止前,须由联盟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终止:联盟办理完清算手续后由联盟成员签署联盟终止协议后即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联盟理事会。